①運行人員違反勞動紀律,在班上睡覺或打磕睡,任意離開操作崗位或做與操作無關的事。運行人員在操作鍋爐時注意力不集中,疏忽大意,不精心監視水位,當井式爐負荷增大時,沒有及時加大給水量。
②運行人員操作技術水平低,誤判斷、誤操作、錯把缺水當作滿水。
③水位表,水位表汽水連管,水位表各個旋塞,水表柱結構不合理,造成假水位。
④水位表照明不良,造成觀察水位不清楚。
⑤高低水位警報器失靈,不報警或誤報警。
⑥雙色水位計失靈。
⑦有給水自動調節器的鍋爐,給水自動調節器失靈。
⑧井式爐給水閥或給水逆止閥故障。
⑨井式爐排污管道、排污閥泄露。在排污操作時,沒有及時關閉,關嚴排污閥。排污閥芯內有異物卡住,無法關嚴。
⑩采用集中給水的鍋爐房,一根給水管供給多臺鍋爐使用時,由于井式爐給水系統和操作制度上存在問題,發生各鍋爐之間“搶水”現象,造成鍋爐供水不足。給水泵發生故障,給水管道滲漏,給水壓力下降。爐管或省煤器管破裂或大量漏水。軟水罐出口閥門誤關閉,軟水箱無水。水源故障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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